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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本级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0127117-3/2024-11197 分  类: 发文机关:省供销社 成文日期:2024-01-03 12:42 文 号:琼供〔2023〕73号 发布日期:2024-01-03 12:42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本级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省社直属(合作)企业、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本级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社党组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省本级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社对省本级社有企业的规范管理,完善适应社有企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海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琼办发〔2020〕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省社党组管理的社有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二)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人岗相适,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职数: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3人至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 人至2人。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5人,设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三)经理层成员一般为5人,设总经理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四)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并任公司董事。
    第七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八条 社有企业应当对标行业先进企业,突出精简高效原则,科学设计组织结构,做到定责定编定岗定员,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数量,不得因人设岗。社有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人员管理等按省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经营管理社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围绕“三农”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总社、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定做强做优做大社有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坚持发扬特区精神,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嗅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兴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善于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热爱“三农”和供销合作事业,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可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十条 担任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担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会计师、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职称。
    上述第二项确定领导人员各层级工作经历时,综合研判企业规模和综合实力、行业重要性和影响力以及干部履历等因素,不得简单以企业层级确定领导人员任职经历。

    第十一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对于放宽条件提任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选拔任用。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选拔任用。
    对优秀年轻干部,综合考虑队伍结构、岗位需要和干部培养前途等因素,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重实干实绩和专业素养,精心培养、及时发现、合理使用积极投身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敢闯敢试、担当作为、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省社党组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后进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谈话调研推荐或者会议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四)采取委托推荐市场化方式选聘的,应当对有关方面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实绩,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二)企业党组织对人选政治素质、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和评价,由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签字。(三)就人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意见。
    (三)就人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意见。
    (四)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六)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个人诚信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社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任用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条 实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社有企业领导班子副职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按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企业领导为职业经理人的,根据协议约定执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任职承诺。
    第二十三条 省社有企业领导人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三年以上的,一般进行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满12年的;
    (三)纪委书记(或专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企业领导人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体现社有企业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社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社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社制定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省社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省社直属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分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主要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一般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对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领导人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主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突出考核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一般在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开展。一般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以及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实现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完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员领导人员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真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省社党组或有关部门应当与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稳妥处理涉及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巡视反馈情况和来信、来访、举报,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从业的监督检查,坚持抓早抓小,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十三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监察,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社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
    社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领导人员分工以及调整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不得调整。领导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或者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社有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依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监事会履行监督等职责。
    社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落实党组织意图。
    第三十六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严格管理:
    (一)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掌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 个,不得违规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任前备案,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或者备案。
    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规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实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法人单位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社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如有必要,对其他领导人员也可进行离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如实提供情况。
    第四十条 对社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以及领导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激发企业领导人员正确面对市场竞争和各类挑战,营造有利于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社有企业领导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养和锻炼,着力培养企业家精神,不断提升建设一流企业、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的素质和能力。完善社有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动态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 
    省社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推进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培养,交流可以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跨层级跨区域供销合作社系统之间进行。应当加强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领导人员的重要平台。

第七章  退出

    第四十三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第四十四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 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参照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 聘期) 届满未连任( 续聘)的, 自然免职( 解聘) 。
    第四十六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超过1 年的, 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予以免职( 解聘) 。
    第四十八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理想信念动摇、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发展受损,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四十九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 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省社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二)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领导人员退休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兼任社有企业外部董事,兼职数量不得超过2个,工作津贴按省社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兼职企业违规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三)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兼职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二)(三)执行。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五十一条 社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业经理人选聘及管理

    第五十二条 积极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逐步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具有国际视野、充满活力的职业经理人。省社党组在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过程中应当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实施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把关作用。
    职业经理人由省社党组授权社有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规律实行管理,不纳入省社党组管理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范围。
    第五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注重引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的国际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团队。
    第五十四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社有企业应当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市场化退出。
    第五十六条 社有企业董事会应当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职业经理人实施业绩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十七条 社有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管理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社管理的省本级社有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社负责解释,具体由办公室(组织人事)承担。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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