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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0127117-3/2024-11194 分  类: 发文机关:省供销社 成文日期:2024-01-03 12:08 文 号:琼供〔2023〕67号 发布日期:2024-01-02 12:08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合作)各企业: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社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社)社有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实现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社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社社有企业是指省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省社社有企业对预算年度内各类经济资源、经营、投融资等行为合理预计,确定预算期内经营管理目标,并围绕预算目标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一系列管理过程。
    第四条  省社社有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围绕企业战略目标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实现战略与预算结合,以预算促进企业战略的实现。
    (二)效益优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注重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过程控制。持续跟踪监控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提高预算管理的过程管控能力,防范经营风险。
    (四)融合业务。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层次、环节,形成由业务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一系列预算组成的相互衔接和勾稽的综合预算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社依据本办法对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引导和督促社有企业切实建立以全面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六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按照省社的要求,组织实施全面预算工作,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权限,强化执行监督,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设立全面预算管理综合工作机构,由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面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分解下达全面预算指标,监督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四)组织编订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交由董事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子企业预算完成情况。
    第八条  省社社有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其子企业为社有企业全面预算执行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分解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
    (三)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配合全面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社每年10月底前下发省社社有企业下年度全面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  省社社有企业全面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全面预算草案。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机构应根据初步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下属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预算目标沟通和预算方案编制,根据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方案,经过逐级汇总、上下结合、沟通协调,形成企业全面预算草案。
    (二)审议批准预算方案。社有企业年度全面预算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社有企业根据省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全面预算草案,向下属各预算执行单位下达预算总体目标。
    第十一条  省社社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坚持以战略为导向,认真研判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明确预算编制前提、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
    第十二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编制合并全面预算报表,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编制汇总全面预算报表,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省社社有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层级、环节,形成业务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其中业务预算包括主要业务经营预算、主要业务损益预算等;投资预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工具投资预算等;筹资预算包括负债筹资和股权筹资预算等;财务预算包括成本费用预算、人工成本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现金流量表预算等。
    第十四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设计全面预算基础指标体系,重点关注资产运营类、股东报酬类等指标的编制,其中资产运营类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资产周转率等;股东报酬类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社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
    第十五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社相关规定,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对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低下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原则上不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筹措和资金投入进度预算。
    第十六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强化资金管理,科学预测年度现金收支、结余和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资产负债率过高、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压缩金融债务和控制担保预算规模。积极清理和处置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控制新潜亏的出现。
    第十八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统筹规划企业合并与分立、产权划拨与转让等产权变动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合理预计其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省社社有企业对留存在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要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条  省社社有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次年2月底前报省社审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全面预算报表(预算报表格式由省社印发);
    (二)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董事会全面预算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社于每年4月底前将经省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预算方案批复至社有企业。

第四章  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安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建立季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应于每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季度经营分析报告中向省社报告企业预算执行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等信息。对年度预算执行期内预计将出现导致主要预算指标偏离预算目标超过10%的事项,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省社。
    第二十五条  经省社审议批准的社有企业全面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强化预算刚性。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全面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六条  省社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机构结合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事项,分析调整事项对年度预算目标的影响程度,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省社。预算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调整所依据的客观因素必须出具真实、准确的依据;
    (二)调整重点应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差异;
    (三)差异调整后的预算目标应力求最优。
    第二十七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当将全面预算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社审议批准后分解执行,全面预算调整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要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社社有企业应对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规范程序的预算外项目支出或项目超支的事项应予纠正,并在年度监督检查和工作报告中对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省社对社有企业全面预算的准确性、管理和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与社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省社社有企业负责对下属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结果纳入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社社有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省社主管社团可参照本办法推进所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社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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