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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20127117-3/2020-2362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供销社 成文日期:2020-11-04 15:37 文 号:琼供〔2020〕63号 发布日期:2020-08-04 15:37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合作)各企业:

《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社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办法(试行)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0714

(此件主动公开)

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促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扩面提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综合服务社是指村级农村综合服务社和乡镇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

第三条 20202022年各市县建设完成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各市县供销社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评选验收。

第四条 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评选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评选验收对象和时间

第五条 评选验收对象:在全省范围内村级农村综合服务社和乡镇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

第六条 评选验收时间:评选验收时间为每年的110月。

第三章 评选验收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评选验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农村综合服务社的经营主体须持有营业执照,依法依规经营。

(二)按照开放办社的原则,各市县供销社、海南海供农村综合服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农村综合服务社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建立业务和服务联结机制。

第四章 评选验收流程和方式

第八条 各市县供销社对需评选验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前填写《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供销社,提出评选验收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村委会或个体经营户等与市县供销社和海南海供农村综合服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农村综合服务社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店面装修施工的佐证材料及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供销社审核《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申请表》,查阅相关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评选验收结论。对于达到评选验收条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及时与市县供销社协商,确定评选验收时间、地点、评选验收小组单位及人员名单。

第十条 评选验收工作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材料及评分等方式进行。由省供销社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拟认定为农村综合服务社示范社的名单在省供销社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社。有异议的,由省供销社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评选验收小组由省供销社有关处室组成,省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已参加过评选并通过验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不得重复参加。

第五章 评分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评选验收小组依据《农村综合服务社评选验收评分表》设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得分为80分(含)以上的农村综合服务社视为评选验收通过,认定为示范社。对认定为示范社的农村综合服务社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示范社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情况作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指标纳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各市县供销社要如实申报,对本市县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供销社要严格评选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评选,并对评选验收结果负责。因虚假申报、评选验收把关不严等,造成财政资金被套取、骗取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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