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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20127117-3/2020-23633 分  类: 发文机关:省供销社 成文日期:2020-11-04 15:44 文 号:琼供〔2020〕44号 发布日期:2020-06-05 15:44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修订)》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社直属(合作)各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058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含文件通知)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保密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下信息无需保密审查:

(一)转载各级政务网站的文件、通知等信息;

(二)转载已发布的新闻媒体报道;

(三)发布标注此件主动公开的文件;

第五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中央文件;

(六)向总社和省委等上级部门的报告和请示;

(七)中央领导和省领导的批示;

(八)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情况以外的信息都应公开,应遵循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依规公开:

(一)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二)部门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条 对发布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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