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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目录》,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领导名单;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年度工作计划;
(4)重要会议主要内容;
(5)重点工作;
(6)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7)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的《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网(http://gxs.hainan.gov.cn)主动公开省供销合作联社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其他方式
通过“海南省供销社”官方微信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3号旅游文化大厦副楼三、四楼
办公电话:0898-65201690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式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受理机构: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5201690
传真号码:0898—65201697
电子邮箱:51105444@qq.com
通信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43号旅游文化大厦副楼304
邮政编码:570204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内)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00
2.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向我社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也可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文件为: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社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社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社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信息的,可以按照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
(2)复制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光盘费。
(3)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情况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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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简介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的前身是海南合作总社,1951年4月24日经海南行政公署批准成立,1983年改名为海南行政区供销合作联社。海南建省办特区后,1988年5月经中共海南省工作委员会批准组建为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1月经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目前,省供销合作联社内设机构6个,人员编制41名。其中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6家主管社团和海南供销集团,海南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参控股公司15家。2011年, 全省市县供销社新增事业编制员额188个,海口、三亚供销社参公管理;其余市县供销社全部纳入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全省共有成员社 18个市县供销社及272个基层社,独立核算单位412个,各类为农服务网点8000多个。2018年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92.23亿元,利润2567.4万元。
二、职能
根据省编办人员三定方案(琼编【2002】122号)、琼编【2020】10号,省供销合作联社职能和任务: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全省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市县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与省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赋予省供销合作联社全省农产品市场推广和产销对接、滞销农产品公益性应急销售体系建设的职能,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供销社农产品运销实体、各级为农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职责。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内)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室电话:0898-65201136 0898-65201690 传真:0898-65201697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3号旅游文化大厦副楼三、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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